非法證券活動案例匯
【來源:】 【時間:2022-05-10 16:01:26】 【點擊:3242】
一、股市黑嘴、內幕交易案例
案情簡介:廖某某系上海廣播電視臺第一財經頻道某知名節目和某周播節目嘉賓主持人。廖某某利用其知名證券節目主持人的影響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開評價、推薦股票,在推薦前控制使用包括其本人賬戶在內的13個證券賬戶先行買入相關股票,并在薦股后的當日或次日集中賣出,牟取短期價差。涉案期間,廖某強實施上述操縱行為46次,涉及39只股票,違法所得共計4310萬余元。
判罰結果:2018年4月,證監會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廖某強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操縱證券市場情形,決定沒收廖某強違法所得4310萬余元,并處罰款8620萬余元。
典型意義:
1、整治股市“黑嘴”亂象,嚴厲打擊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為。隨著信息傳播技術的演進和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通過電臺、電視臺等大眾傳播媒體及互聯網、手機App等新型傳播平臺向廣大投資者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預測、建議而獲取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的市場“名嘴”們也日益活躍。但部分“名嘴”并不滿足于通過吸引眼球,提升知名度等方式獲取經濟利益,而是試圖利用自身影響力,通過先行建倉,再公開薦股,進而反向賣出的方式從股票、期貨交易中直接攫取收益,“名嘴”變“黑嘴”。此種利用散戶投資者對其行業聲譽和專業能力的信賴操縱市場的行為,嚴重擾亂了證券期貨市場交易秩序,極大侵害了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對于此類案件,行政執法機關一直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使市場參與各方守規矩、存敬畏、知底線。
2、科學認定當事人市場影響力,嚴懲“搶帽子”操縱市場行為。本案是證監會處罰的非特殊身份主體從事“搶帽子”操縱市場第一案?!皳屆弊印辈倏v行為的實質是當事人具有市場影響力,且其利用自己的影響力推薦、評價、預測股票,后進行反向交易獲利。雖然當事人不是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等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但證監會綜合考量當事人節目收視率、出版書籍銷售量、博客點擊率、講座聽眾人數及收入等因素,認定當事人在證券投資者等特定人群中具有較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能夠對眾多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產生影響。
二、代客炒股,盈利分成案例
案情簡介:鄧某紅、田某、馮某均曾在一家名為北京寶融豐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融豐泰公司”)擔任銷售經理。作為公司銷售經理的田某表示,公司業務簡單來說就是替客戶炒股,市場部負責聯系客戶,客戶來公司后進行洽談,談好后公司會和客戶簽署投資協議,客戶將自己的股票賬戶和密碼交給公司,由公司找操盤手給客戶炒股。根據北京安立德會計師事務所司法鑒定意見、補充意見及銀行賬戶交易記錄、證券公司資金對賬單證明。
判罰結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鄧某紅、田某、馮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予懲處。最終,鄧某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50萬元。馮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50萬元;田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典型意義: 代客操作,盈利分成,這是違法人員最慣用的“借機生蛋”的行為,自己不需支付資金,也不需承擔資金損失的風險,可以毫無顧忌的試碰運氣,甚至可能通過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老鼠倉等從事違法交易,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并由投資者承擔法律后果。